Thursday 21 October 2010

企業(家)的社會責任

香港恒隆地產公司董事長陳啟宗在今日(2010年10月21日)的《明報》的觀點版(A33版)上,發表〈企業家的社會責任〉的文章。碰巧我又在手上的《從貪婪到慈悲:啟動金字塔底層的商機》中,讀到自由經濟主義經濟學家,1976年諾貝爾獎經濟學得主費利民(Milton Friedman)四十年前(1970年)在《紐約時報雜誌》刊登的〈企業的社會責任〉文章。兩者對企業(家)的社會責任的觀點幾乎不謀而合。陳啟宗的立場,大抵上沿襲自費利民。費利民多年前撰寫文章,批評「香港錯了」;又適逢金融危機,自由經濟主義被大肆批評為貪婪的根源。陳氏也就難以在文中揭櫫費利民的大名,反擊社會大眾對企業/企業家有不切實際的期望。
假如說現在的香港有仇富/不公義/經濟特權的社會氛圍,費氏當時身處六、七十年代之間的美國,也不遑多讓。「在目前普遍對『資本主義』、『獲利』、『無靈魂的企業』等產生反感的氛圍下」,「企業家也要侃侃談論『自由企業制度下的社會責任』」。費氏開宗明義:「『企業』何來責任?只有人才有責任」,「要負責任的個人是企業家,也就是個人業主或企業主管。」
如果我們要求企業負上社會責任,捐獻慈善公益事業,「若企業主管把錢花在股東、顧客或員工不想要花錢的地方[他們不一定認同有需要共同承擔交稅以外的社會責任],那麼,企業主管是在執行不同的『社會責任』,不是擔任股東、顧客或員工代理人。企業主管這麼做,實際上是一方面對股東、顧客或員工課稅,另一方面又自行決定如何花用這些稅收。」「我們之所以讓股東挑選企業主管,其合理與正當性就在於企業主管是照顧其委託人之利益的代理人;當企業主管為了社會目的而課稅及花用稅收時,這樣的合理與正當代就消失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主管名義上雖是私人企業的員工,但實際上已經變成公共部門的員工、公僕。」
「個人業主的情形則有些不同。若個人業主為了實踐他的『社會責任』而降低來自事業的報酬,他是在花自己的錢,不是花別人的錢[企業主管則是花別人的錢]。若他想把自己的錢花在這類目的上,那是他的權利,我看不出為何要反對他這麼做。」不過,「在過程中,他同樣可能把這麼做的成本加諸於員工和顧客身上」。
企業可以透過捐助對本身有利的慈善事業上,藉以建立形象、改善聲譽、吸引人才等。即使費氏這些行為有「偽善裝飾」之嫌,但他也「不能喚起公憤讉責他們,更何況,是大眾的意向與態度造成企業為了私利而以這種方式掩飾它們的行為。」(粗體外加)「有影響力與名望的企業家使用『社會責任』的幌子、假『社會責任』胡扯,這樣的舉止確實傷害了自由社會的基礎。」
更重要的是,「另一個目光短淺的例子是,企業家針對『社會責任』做出的言論。這些言論或許能使他們贏得短期聲名,但卻幫助強化目前已經太盛行的觀點:追求獲利是邪惡、缺德之事,必須以外力制止和控管。一旦這種觀點廣為採納,抑制市場的外力將不會是武斷的企業主管的社會良知(不論多麼成熟的社會良知),它將會是政府官僚體制的鐵拳」,「是企業家自殺衝動」。
費氏最後引用他的名著《資本主義與自由》:「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是在遊戲規則範圍內使用其資源,從事提高獲利的活動,也就是說,從事公開且自由的競爭,不做虛偽或欺騙之事。」(粗體外加)
陳氏說:「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什麼?第一就是賺錢。」他似乎把道理扭曲了。賺錢是其次,首先是納稅,假如企業是賺錢的話。賺錢與否根本與社會沒相干,也不是企業的責任。倒過來說,企業賺不到錢,也不能向社會討公道。換個角度,個人的社會責任是什麼,簡單來說,在奉公守法之外,只要賺到錢,就是納稅。奉公守法以外,加上還要「從事公開且自由的競爭,不做虛偽或欺騙之事(只要不犯法)」的話,或許很多人也做不到。那麼現在的企業又如何?公民社會是否還對個人/企業/企業家在社會責任上有什麼的期望?讓我再引用日前取自Michael Edwards的說話:It has always been civil society and government that have pressed businesses to do these things. (Small change: why business won't save the world (San Francisco : 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 2010)).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