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9 January 2025

《勘建九龍寨城全案》節錄

 

六 造具膛樣並開列簡明清摺呈(附一摺)

道光二十六年六月二十日(1846年8月11日)

謹將奉委勘估九龍寨城、廟宇、衙署,除另造工程做法估冊稟繳外,理合造具膛樣,開列簡明清摺,一併呈候憲核。

計開:

一九龍寨山勢座北向南,其來龍自東北之虎頭山,旋轉至西北乾方九龍澳,折入坎宮白鶴山為主山。該山南面臨海,東南直對鯉魚門水口,歸於巽位,山水氣脈均佳。今城寨建於白鶴山南麓下,城門方向以坐山坎卦為主。北門宜開於坎宮,伏位壬方,主興旺;南門開於離宮丙方,為延年門,主益壽;東門開於巽宮巽方,為生氣門,主榮昌;西門開於乾方,主高爵厚祿。按山形局擬開四門,均屬大吉。

一原估寨城周圍一百八十丈,內東、西、南三面高一丈三尺,厚一丈四尺。另外垛牆高五尺,厚二尺,連城牆共高一丈八尺。其北面城牆不配炮位,城牆厚六尺餘,與東、西、南三面城牆同。

一原估城牆外面用八寸方砧石三層,內面用八寸方砧石二層,中心用黃泥並沙築成。垛牆全用八寸方砧石砌。

一原估後山腰牆一道,圈圍山頂。其圍牆長一百七十丈,高八尺,厚三尺,均用大塊石築砌,酌開長形槍眼,每個高一尺六寸,闊寬七寸。

一喬令初估副將及巡檢各衙署,每所頭門、儀門、大堂、二堂共四進,並無三堂。今另加添三堂一進,所有工料仍照初估,銀數並不加增。

一遵查三、四、五千斤鐵炮,炮身長不過五、六、七尺。今城上敵台厚一丈四尺,除安炮外,尚有餘地六七尺。足敷施轉。理合登明。

一新建寨城一座,後山腰牆一道,武帝廟一所,衙署二所,演武亭一所,兵房十四間。另外新建虎頭山等處卡房、墩台二所,修建舊九龍炮台一座。統共工料銀二萬六千三百五十,九成折實庫平花銀二萬三千七百餘兩。另有篷廠及往來船價並委員薪水,均不在此數。理合登明。(以上係用手摺進呈)

遵查原估九龍城周圍長一百八十丈(原估長一百三十五丈)。內東、西、南三面城牆高一丈三尺,厚一丈四尺,另外垛牆高五尺,厚二尺,連城牆共高一丈八尺,均用石砌。理合簽明。

遵查原估北面城牆不配炮位,牆厚七尺余(原估長四十五丈,續添十九丈,共六十四丈),餘與東、西、南三面同。理合簽明。

遵查原估後山腰牆周圍長一百七十丈,高八尺,厚三尺,酌開長形槍眼,每個高一尺六寸,闊七寸,均用石砌。理合簽明。

遵查三、四、五千斤鐵炮炮身長不過五、六、七尺。今城上敵台厚一丈四尺,除安炮外,尚有餘地六七尺,足敷施轉。理合簽明。

遵查城內餘地直深四十餘丈,橫闊五十餘丈。所建副將衙署,深不過十餘丈,前面多有空地。理合簽明。(以上五款係用紅籤,分貼膛樣)

附近南面並東南角建成,南面城長六十九丈,厚一丈四寸,高一丈五尺四寸(照原估加高二尺四寸)。另垛牆高五丈〔尺〕厚二尺二寸(照原估加厚四寸)。

東、西、南三面,上城面厚一丈四尺,下牆腳厚一丈六尺。東面、西面城共長六十六丈,高一丈三尺,厚一丈四尺。另垛牆高五尺,厚二尺二寸(照原估厚四寸)。

北城長六十四丈(照原估加十九丈),高一丈三尺,厚七寸(下厚八尺,照原估下加寬一尺)。另垛牆高五尺,厚二尺二寸(照原估加厚四寸)。

統共城一百九十九丈(照原估加十九丈)。城內橫量七十丈零七尺,直量三十五丈二尺。

謹將大鵬協左營九龍炮台建造年月日、高寬長尺及配台弁兵、炮位數目開列呈電。

計開:

九龍炮台一座。查該炮台係嘉慶十六年建造,周圍城牆共長三十一丈,城牆高一丈一尺。垛子四十二個,每個高三尺。前面城牆馬道寬一丈三尺五寸左右,後城牆馬道寬五尺。內營房一十間,譙樓一間,派防千總一員,配台兵丁四十二名。另協防外委帶兵二十名,分駐九龍海口汛。

配台炮位內,二千斤生鐵炮三位,一千五百斤生鐵炮一位,一千二百斤生鐵炮一位,一千斤生鐵炮一位,七百斤生鐵炮一位,三百斤生鐵炮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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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九龍寨城添築工程續估銀數等稟

道光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1847年5月26日)

委員廣東試用通判顧、廣東候補知縣喬謹稟宮保中堂大人閣下,敬稟者:案奉憲劄,飭委卑職等督同湯坑司巡檢袁潤業督辦九龍城工,遵照批詳條款隨時查照辦理等因。奉此,卑職等遵即前往九龍,會同該地方文武官員,鎮靜妥辦,並將興工日期及派卑職應庚專管銀兩各緣由通稟在案。伏查此項工程,原議在九龍建造石城一座,周圍一百八十丈,高連垛牆一丈八尺,內東、西、南三面城牆厚一丈四尺,北面城牆厚七尺。後山建粗石圍牆一道,長一百七十丈,高八尺,厚三尺。武帝廟一所,副將、巡檢衙署各一所,演武亭一間,軍裝局一間,火藥局一間,兵房十四間,城樓四座,雉房六間,水池一口,水井二口,虎頭坳、九龍坳等處汛房、煙墩二所。另拆修原舊九龍炮台一座。原估工料銀二萬六千三百五十兩。嗣於興工之後,因南面地勢低窪,商同將南城加高二尺四寸。又因藥局、演武亭等皆建在城之東北,地基不甚寬裕,而城外居民多欲遷入城內居住者,故將北城添築長一十九丈,統計周圍一百九十九丈。至原估東、西、南三面城牆厚均一丈四尺,北城厚七尺,城面城腳均係一律。今將東、西、南三面城腳各加厚二尺,北城腳加厚一尺,上側下寬,以固基址。又將周圍馬道旁邊及內外牆腳,均加築灰沙城心,添用橫馬石條。至於神廟、衙署,原估磚牆因恐日久浮鬆,現將牆腳改用石砌。此外,如城內之開平地基,城外之挖砌壕溝,東門之添築照牆,炮台之加用樁木。又,九龍仔坳該土民以地勢扼要,稟求添築三合土圍牆三十八丈。以上所添各項工程,皆係因地制宜,必不可少。將來有料可查,有工可驗,不能稍涉虛浮。當復逐一確估,需添工料銀五千五百四十兩。前復原續工程共估工料銀三萬一千八百九十兩,本無虛糜。但卑職等既奉專司其事,固不敢尅扣見長,而於購料支銀時,有可量為減省者,亦不得不從樽節辦理。現在通盤核算,約可節省銀三千兩。除俟工竣另行造冊具報外,理合稟候憲台察核。至前項樽節銀兩,仍請於工竣時將一半轉給新安縣發商生息,以備歲修之需;一半作為犒賞,實為恩便。肅此,具稟。恭請福安,伏乞垂鑒。除稟督憲、撫憲暨登復所外,卑職謹稟。

紅稟由:具稟九龍寨城添築工程續估銀數,及請將樽節之項仍行給回犒賞,併發商生息以備歲修由。

一稟督憲、撫憲、登復所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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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 各工完竣繳具各結稟(附二結)

道光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1847年5月31日)

委員廣東試用通判顧、廣東候補知縣喬謹稟宮保中堂大人閣下,敬稟者:案奉憲劄,飭委卑職等督同湯坑司巡檢袁潤業督辦九龍城寨、炮台、神廟、衙署、兵房、藥局等工程,遵照批詳條款章程,隨時查辦,一俟工竣,稟請委驗等因。奉此,卑職等遵即前赴工次,督令承辦之六品軍功劉金堂、周昭漢等認真建造,業將興工日期、並原估續添各項工程做法、確估銀數、先後稟報在案。伏查此項工程於上年十月初七日興工,茲於本年四月十八日一律完竣。卑職等詳加查驗,所有原估、續添各工程,委係工堅料實,造作如式。用過工料銀三萬一千八百九十兩,另又用過拆造民房補給屋價、搭蓋篷廠、薪水、口糧等銀四千一百一十兩,統共報銷銀三萬六千兩。實用實銷,並無浮冒。除飭該承辦劉金堂等另造妥冊,呈由卑職等申繳登復所核辦外,合將工竣緣由,取具承辦保固甘結,卑職等加具聯銜鈐結,一併稟繳憲台察核,俯賜委員驗收,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福安,伏乞垂鑒。除稟督憲、撫憲暨登復所外。卑職謹稟。

計稟繳承辦士民保固甘結一紙,督辦委員保固鈐結一紙。

紅稟由:稟報九龍城寨各工一律完竣,繳具各結,並請委員驗收由。

一稟督憲、撫憲、登復所憲。

督辦委員候補通判顧、候補知縣喬今於與結事:依奉結得士民劉金堂、周昭漢等承辦九龍城寨、炮台、神廟、衙署、兵房、藥局各項工程,於上年十月初七日興工,茲於本年四月十八日一律完竣,委係工堅料實,造作如式。用過原、續工料銀三萬一千八百九十兩,另又用過拆造民房補給屋價及運腳船價、搭蓋篷廠、薪水口糧等銀四千一百一十兩,統共報銷三萬六千兩。據承辦劉金堂、周昭漢等出具保固十年甘結一案,此項工程,委係工堅料實,並無浮冒,堪以保固十年。倘有限內倒塌,卑職等照例賠修,中間不扶,理合加具鈐結是實。

道光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結。

具保固甘結六品軍功藍翎劉金堂俊秀、周昭漢等與為保固甘結事:依奉結得軍功等承辦九龍城寨、炮台、神廟、衙署、兵房、藥局各項工程,於上年十月初七日興工,茲於本年四月十八日一律完竣,委係工堅料實,造作如式。用過原、續工料銀三萬一千八百九十兩,另又用過拆造民房補給屋價及運腳船價、搭蓋篷廠、薪水口糧等銀四千一百一十兩,統共報銷銀三萬六千兩,實用實銷,並無浮冒。此項工程比照歷辦炮台成案,堪以保固十年。倘有限內倒壞,情願自行賠修,中間不冒,合具保固年限,甘結是實。

道光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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